中国争议案例:翻墙炒币被没收收益 关键在于甚么是“违法所得“

专注于虚拟币案件及银行卡解冻领域的上海律师-吴恩祥,他早前分享了本年8月的一宗有关翻墙登陆到在境外的交易所,做承兑商低买高最终版没收所有“违法所得“的案例,这引发了不少问题,便是不少中国加密货币投资者都需要使用VPN连接交易平台,那样的话是否也会面临被没收风险?吴恩祥律师文中表达了关键在于是否“违法所得“

案例回顾:翻墙炒币获利被认定违法

今年8月,某地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名为廖某的人,通过VPN擅自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,与境外客户取得联系,并在境外交易平台上以低价买入虚拟货币、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事虚拟货币交易。廖某在其运营期间非法获利9万元,并为工作室提供了八部手机和八台电脑作为作案工具。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六条、第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处理结果:

处罚措施:责令廖某停止联网,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1.5万元。

没收所得: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。

收缴工具:收缴作案工具,包括八部手机和八台电脑。

使用VPN“炒币”是否同样可被归纳为“违法所得“?

案件的重点在于“违法所得“的定义,而吴恩祥认为要符合该条件,必需要证明翻墙与获利行为的高度关联性,而他认为上述案件并没有充分的因果关系。

他解释,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,违反第六条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最高15000元的罚款;若存在违法所得,则需没收该违法所得。表面上看,因为翻墙行为导致了炒币获利,似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然而,炒币本身并不违法,仅仅因为使用VPN翻墙这一行为,就将其后续合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,这种逻辑存在问题。

炒币是合法行为 带来的所得认定为违法将牵连甚广

参考刑法及刑事诉讼相关规定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四百四十三条、四百四十四条、四百四十五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》第十条等法律,间接的违法所得仅指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收益(如孳息)。如果将合法行为带来的所得也认定为违法所得,这将引发广泛争议。例如,外贸客户若因翻墙进行交流并签订合同,是否也要将此行为所得认定为违法收入?

事实上,违法所得应限于翻墙行为本身直接带来的收益,例如通过出售VPN服务盈利,或与翻墙行为本身高度相关的收益,而本案显然不符合这种高度关联性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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